25岁的内蒙古男子张军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损失发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支公司。
2008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军伙同刘建军(另案处理)驾驶其所有的并以其名义投保的夏利轿车,与刘建军驾驶的奇瑞轿车在昌平区兰各庄村路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向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支公司申请理赔,并于2009年1月6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支公司骗得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758元。案发后刘建军退赔赃款人民币1500元,现扣押在案。
2009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军伙同马建(另案处理)、王辛(另案处理)驾驶其所有的并以其名义投保的夏利轿车,与马建驾驶的王辛的桑塔纳轿车在昌平区回龙观龙锦三街路口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向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支公司申请理赔,并于2009年8月1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支公司骗得保险理赔款人民币8960元。经保险公司报案,被告人张军在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赃款现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军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军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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