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给予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下面是两种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无证驾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然要赔偿
案例一:今年1月31日,郑某驾驶着一辆二轮摩托撞上了骑着自行车的小林,小林被撞得眼眶开裂,鉴定为十级伤残。郑某是无证驾驶,遇事处理不当,郑某负全责。
案例二:今年3月28日中午,郭某驾驶一辆安徽牌照的轻型自卸货车在龙湾一路段转弯时,右后轮碾压右侧同向骑自行车的王某,造成王某当场死亡。郭某系无证驾驶,且遇事处理不当。
保险公司不赔
两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家属均向法院起诉。
因为赔偿问题谈不好,小林把肇事的郑某、车主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苍南县人民法院。另一案死者的父亲也将肇事者郭某、车主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龙湾法庭。他们认为,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承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他们的索赔要求遭遇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对,问题就出在驾驶人是无证开车。两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认为,驾驶员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要赔
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案例一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辆摩托车投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5.8万元。而小林医疗等种种开支经法院认定是5万多元,所以这5万多元全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此前,类似案例一般都会直接判肇事者赔偿。那么,这个判决是不是就是说,那个肇事的郑某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呢?法官明确表示不是这个意思,保险公司这边先把这个钱赔付掉,然后保险公司是否向郑某追偿,那要另案处理了。
龙湾法院对案例二也是类似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死者王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5万元。
二、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近日,浙江省诸暨人保财险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公司不需要承担楼父无证驾驶中型客车撞人致死的赔款14.6万元。
2008年10月21日,楼某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被其父无证驾驶,撞死骑电动车的傅某,交警认定楼父负主要责任,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楼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交通费共14.6万元,并按时履行了赔偿责任。因该车当年7月31日向诸暨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楼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诸暨人保财险承担交强险中死亡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款12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赔款2.6万元。
诸暨人保财险接到诉状后,依据有关法律和条款进行了答辩: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及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约定,在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其他费用不承担垫付责任,本案的款项已由楼父赔付,不存在垫付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必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同时因第三者责任险有“无证驾驶不予赔偿”的明确约定,无论是立法精神还是司法实践,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支持诸暨人保财险对14.6万元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律师说法 :
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都有规定,只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都要赔偿。这是强制性条款,没有任何除外性规定。法院据此认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这个“不赔”的约定是有违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判保险公司必须先赔,还有一个很大的现实意义:受害者通常是弱势,不能让受害者因为拿不到赔偿款而耽误了治疗。通常要肇事者快速地拿出这笔钱可能有难度,如此判决就没有时间落差了。
相关链接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实行6万元总责任限额,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有别于商业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