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31015…….
委托代理人邓新安,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春城,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泰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石大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文。
委托代理人李某 ,东莞市泰和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 ,东莞市泰和家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朱某,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3072319750507.
委托代理人:高荣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751115.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东莞市泰和家具有限公司、朱某、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称:被告朱某带着原告等七人到东莞市泰和家具有限公司施工,对该公司的仓库顶进行维修,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从高处坠落摔伤。原告认为,该仓库的承包人即东莞市泰和家具有限公司和赵某在高空作业时,未对施工主体的资质进行检查,未要求施工主体采取安全措施,朱某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在施工中未采取安全措施,没有为施工人员配发安全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因全身多处受伤,目前尚在东莞康华医院治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承担医疗费80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0年10月22日,被告东莞市泰和家具有限公司和被告赵某已向原告孙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共计102000元,被告朱某已向原告孙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共计89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东莞市泰和家具有限公司和被告赵立志于2010年10月28日前共同一次性支付孙某300000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三、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住还平分四期支付孙某300000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于2010年11月5日前支付第一期100000元,于2010年1月22日前支付第二期100000元,于2010年4月2日前支付第三期50000元,于2010年10月22日前支付第四期50000元。
四、原告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将不就本案事实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五、本案收取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6020元,由原告承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绍彬
审 判 员 胡植彬
人民陪审员 李松锦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邝小敏
廖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