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小锋,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30镇50村118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王小妹,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万巷6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刘小惠,女,汉族,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万巷6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地址:东莞市东城中路
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1)未赔偿的部分医疗费114.8元,(2)误工费7980元,(3)护理费4203.6元,(4)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3231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6)残疾赔偿金12799.6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13431.7元,(8)后续治疗费2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10)伤残鉴定费及检查费848元。以上共计49408.7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27日11时许,被告王小妹驾驶被告刘小惠所有的“粤SEG000000”頣达牌轿车在万江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程小锋脑震荡、左第8、9、10肋骨骨折、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左侧血胸。交警部门认定王小妹与程小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为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经法医鉴定,原告所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严重创伤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被告王小妹、刘小惠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
此致
东莞市第 人民法院
起诉人:程小锋
20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