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某,女,年月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晋江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晋江市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闽C 车辆进行财产保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张某工伤死亡劳动争议一案,于2009年10月22日向贵庭申请劳动仲裁,贵庭已经立案受理,并通知2009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因被申请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导致本案中止审理。据申请人所知,被申请人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为手段延缓开庭,真实目的是转移财产。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过程中,被申请人也多次表明此种目的,以迫使申请人放弃法定权益。
鉴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确保将来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有效执行,特向贵庭申请财产保全,请予以批准。基于申请人一方经济特别困难,没有担保能力,请求依法准予免除担保。
此致
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9年12月8日
附:
1、闽C车辆登记资料复印件2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