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佑新,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官盛镇云峰村4组3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佛山市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认定申请人于2009年9月7日所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佛山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广东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高速公路C1标东莞段工程后,于2008年6月9日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张江。2009年6月 19日,张江聘用申请人在工地上施工。2009年9月7日 ,申请人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从二十余米高的桥梁上跌落致伤。经东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双侧肩胛骨、左第1、2、5肋,第2、4、5胸椎骨折;2、十二指肠破裂修补、空肠造瘘术后、十二指肠瘘。医疗费9万余元已由被申请人直接向医院支付。
申请人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向贵局申请工伤认定。
此致
东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夏佑新
2010 年2月25日
注:本案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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