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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护理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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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10/18 2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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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员工李某(女,身份证号:999999999999999999),于2009年11月8日至今在我单位工作。李某因丈夫张某于2010年2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于2010年2月12日请假5个月护理张某。请假期间我单位不支付工资。李某请假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1450元/月。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2010年4月12日
附:
1、三个月的工资条(加盖单位公章)
月份 |
姓名 |
岗位 |
基本工资 |
加班费 |
补贴 |
奖金 |
扣减 |
实发工资 |
签名 |
1 |
李某 |
工人 |
770 |
530 |
50 |
100 |
0 |
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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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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