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为便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理赔,这里编写一些常用的交通事故证明材料范本供大家参考。在参照时,因具体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不一,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东莞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律师向您温馨建议,在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时,最好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一、 交通事故赔偿----抚养费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交通事故理赔时,受害人的伤情达到伤残等级时,就要考虑是否有被抚养人,如果有被抚养人,就需要向有关部门或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这里提供范本供参考。
亲属关系证明
兹有我辖区居民张某,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某县某路18号,身份证号:111111111111111111。张某家庭成员如下:
1、张某配偶:
杨某,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999999999999999999 ;
2、张某子女:
儿子张一,男,1989年5月1日出生,学生,身份证号222222222222222222 ;
儿子张二,男,1998年9月2日出生,学生,身份证号333333333333333333 ;
女儿张三,女,2000年3月8日出生,学生,身份证号55555555555555555 。
3、张某父母:
父亲:张某某,男,1945年12月1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666666666666666666 ;
母亲:李某,女,1946年5月8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77777777777777777 ;
4、张某有兄长张李,男,1962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888888888888888888 。
无其他兄弟姐妹。
特此证明
村委(居委)会公章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2010年4月12日 |
二、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实践中,误工时间主要由住院时间及医嘱全休时间确定或法医鉴定确定,本人工资需要由所在单位予以证明。要证明误工,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位工资证明(如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标准的,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这里提供常见的单位误工证明范本,供参考。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员工张某(男,身份证号:111111111111111111),于2008年12月8日至今在我单位工作,其于2010年2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至今在家中休养,因交通事故非我单位原因造成,故其未上班期间我单位未发放工资。张某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2588元/月。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2010年4月12日
附:
1、三个月的工资条(加盖单位公章)
月份 |
姓名 |
岗位 |
基本工资 |
加班费 |
补贴 |
奖金 |
扣减 |
实发工资 |
签名 |
1 |
张某 |
品管 |
1500 |
780 |
200 |
300 |
0 |
2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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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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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赔偿----护理费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员工李某(女,身份证号:999999999999999999),于2009年11月8日至今在我单位工作。李某因丈夫张某于2010年2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于2010年2月12日请假5个月护理张某。请假期间我单位不支付工资。李某请假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1450元/月。
特此证明
附:
1、三个月的工资条(加盖单位公章)
月份 |
姓名 |
岗位 |
基本工资 |
加班费 |
补贴 |
奖金 |
扣减 |
实发工资 |
签名 |
1 |
李某 |
工人 |
770 |
530 |
50 |
100 |
0 |
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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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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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事故赔偿----居住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城乡差别较大,这种同命不同价的不合理规定,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目前大多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但令人极为遗憾的是,经济较为发达,法律意识超前的东莞市目前没有执行这一规定,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一不公平的状况会有所改变。
1、 居住证明
证 明
兹证实我辖区居张某,男 ,1965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111111111111111111,其于2007年3月25日至今在本辖区居住。
特此证明
居住地居委会公章
居住地派出所公章
20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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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入证明:下面相关材,尽可能的提供,但并非一定要全部提供。
(1)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2)工资证明或工资表(12个月以上)
(3)纳税证明、社保清单、银行存款记录、租赁合同、房租水电费缴费单、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等。
(4)其他相关证明。 |
四、交通事故赔偿----经济困难证明
受害人一方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在向法院起诉前,应当尽早准备相关经济困难证明,以便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诉讼费。
证 明
兹证实我辖区居民张某(男,身份证号:111111111111111111),其于2010年2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可具体描述经济困难情况)
特此证明
村委(居委)会公章
乡镇政府盖章
县市民政局盖章
2010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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