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 138******** 137********
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事故处理
责任认定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损害赔偿
交通肇事罪
交通法规
案例展示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特色栏目
·
在线咨询
·
诉讼指南
·
事故处理
·
责任认定
·
伤残鉴定
·
保险理赔
·
损害赔偿
·
交通肇事罪
·
交通法规
·
案例展示
·
法律文书
·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东莞交通事故工伤律师网
·网址:
http://www.jsybook.com
·联系人:首席律师
·电话:0769-
·咨询热线:
·传真:0769-
·邮箱:
·邮编:523070
·地址:东莞
当前位置:
首 页
>
交通肇事罪
>正文
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条文规定
日期:
2012/10/17 19:4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网
|
全国交通事故律师网
|
东莞律师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