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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Ⅰ级伤残

 日期: 2012/10/15 20:11:25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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