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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Ⅵ级伤残

 日期: 2012/10/15 20:29:18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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