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 138******** 137********
特色栏目
· 在线咨询 · 诉讼指南
· 事故处理 · 责任认定
· 伤残鉴定 · 保险理赔
· 损害赔偿 · 交通肇事罪
· 交通法规 · 案例展示
· 法律文书 ·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东莞交通事故工伤律师网
·网址:http://www.jsybook.com
·联系人:首席律师
·电话:0769-
·咨询热线:
·传真:0769-
·邮箱:
·邮编:523070
·地址:东莞
 
当前位置:首 页  >事故处理  >正文
>

作出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

 日期: 2012/10/14 19:44:15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