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 138******** 137********
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事故处理
责任认定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损害赔偿
交通肇事罪
交通法规
案例展示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特色栏目
·
在线咨询
·
诉讼指南
·
事故处理
·
责任认定
·
伤残鉴定
·
保险理赔
·
损害赔偿
·
交通肇事罪
·
交通法规
·
案例展示
·
法律文书
·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东莞交通事故工伤律师网
·网址:
http://www.jsybook.com
·联系人:首席律师
·电话:0769-
·咨询热线:
·传真:0769-
·邮箱:
·邮编:523070
·地址:东莞
当前位置:
首 页
>
损害赔偿
>正文
定期金方式给付方式的有关规定
日期:
2012/10/16 22:02:13
赔偿义务人
请求以
定期金方式给付
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
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网
|
全国交通事故律师网
|
东莞律师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