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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

 日期: 2012/10/17 21:43:17
  一、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举证;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举证;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举证;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举证;
 
    二、劳动争议纠纷中,因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三、民事侵权纠纷,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费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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